國立中山大學
人事差勤管理資訊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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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請假注意事項:
 (1)請假包含事、病、休(慰勞)、公、加班、結婚、產前、分娩、流產、陪產、喪假及捐贈骨髓或器官等。
 (2)事、病、產前、加班假得以時計,休、結婚、產前、分娩、流產、陪產、喪假每次應至少半日。
 (3)娩、流產、陪產、二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或器官捐贈假,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。
 (4)加班假:需檢附「加班請示單」及「簽到退紀錄」。
 (5)教師兼行政主管者:寒暑假期間請假連續超過10個工作日(含)以上者,請覓妥2個以上之職務代理人
   並自行調配代理期間,職務代理人每次至多連續代理9個工作日。